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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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石大校发〔2017〕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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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校发〔2017〕159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 2017年9月12日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石河子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秉承“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和“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项资助政策;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若新生在规定入学时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二)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学生所在学院复核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由校医院及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身心健康状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来函(电)请假,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制4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学制5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10年;本校退学后3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和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各项教育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理论课、实验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军训旷课一天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违纪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条。请假3日(含3日)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3日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请假条应当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因病请假必须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因事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30日(含30日)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期届满仍不能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以上未返校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并归入学籍档案。毕业时成绩册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本人档案与学校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报告、实践操作、无纸化机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之间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及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少于3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30-7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对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体育保健班上课,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申请补考或重修其它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低年级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只能重修;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成绩记载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课程考核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 (二)课程经补考、重修获得成绩的,分别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三)课程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四)出具学生学业总成绩表,以每门课程获得的最高成绩显示,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予以成绩认定。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学分认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学分认定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3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依据现行培养方案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三次无故缺课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为“缺考”; (二)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需留院观察,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须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校教务处批准。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学生缓考随补考进行; (三)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缺考”处理,减少缺考学生一次该课程补考机会。 (四)学生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国家级文艺展演、体育比赛等大型文体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核的,由学校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提前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予以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评定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是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课程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绩点数为0) 平均学分绩点=?xml:namespace>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查卷,申请时间应当在成绩公布后1周内(假期中公布的则在开学第1周内),逾期不予受理。课程所在学院需在1周内回复。 第五节 辅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鼓励跨学科门类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申请辅修时间为二年级第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可以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后,按照规定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经主修专业学院审核,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辅修专业工作;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审核或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不满1学期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4学期的; (二)某些特定的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六)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高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八)已有1次转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所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同语种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尚处于区内预科阶段的; (八)已有1次转学的; (九)处在毕业前1年内的; (十)高考限制不允许转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学工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报拟转入学校审批。其他手续按教育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校学工部(处)会同教务处初审,符合转学条件的,再提交校院两级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考核和体检合格者,方可转入。其他手续按教育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具体执行按照学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专业、学校学习。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在校学习满1学期,因创业或需进行社会实践等不能在校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不足1学年按1学年计),经学校批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因创业休学可连续休学2学年。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病休不受该时间限制)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盖章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及时离校。休学期间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校不提供住宿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送教务处予以复学。 复学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其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同意;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精神专科治疗记录及相关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同意;参军退役的学生持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开学经补(缓)考后2周内,学院应当对前一学期学生主修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进行审核。 学生一个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5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给予留级处理: (一)经补(缓)考后,1学年内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40%但未达到5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二)经补(缓)考后,在校期间(4年制不含第4学年、5年制不含第5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三)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预警的; (四)本人申请留级且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九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应届毕业生不允许留级只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开学补(缓)考后2周内完成。 (三)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如因学校调整招生专业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学习,则由学校调整到其他专业。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与考核。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所得学分有效。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缓)考后,1学年内所得学分不足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4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二)在校期间(4年制不含第4学年、5年制不含第5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其中四年制累计达到24学分,五年制累计达到28学分(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三)在规定学制期内,第二次应予留级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开学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九)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在家长或者监护人知情并书面同意后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予以退学处理的建议报告,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下发拟退学处理通知单,并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且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退学处理通知单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在接到拟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文件后,应当在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因疾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已经交纳的学费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所申请毕业时间的前一年9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的,当年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记载实际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一)未学满1学期者; (二)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的。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提交更改申请后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照学校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宗教思想、宗教信仰进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作弊;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失信行为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诚信教育管理及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宣传部、团委审核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早操制度,早操实行考勤,并保存记录,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相关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给予保障。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进行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书面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符合《石河子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例》规定,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其他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基本情况;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受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二条 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按学校违纪处理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日常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由学工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部、学工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不同学院的调查工作,由学工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上述各项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记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调查内容包括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第八十三条 违纪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进行调查、处理,报学生部(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违纪事实应当如实反映、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八十五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2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校长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校聘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校办、教务处、学工部(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六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
2020-08-28
理学院
6997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石大校发〔2017〕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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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校发〔2017〕159号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 2017年9月12日
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石河子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秉承“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和“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项资助政策;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若新生在规定入学时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二)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学生所在学院复核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由校医院及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身心健康状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来函(电)请假,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制4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学制5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10年;本校退学后3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和服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各项教育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理论课、实验课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军训旷课一天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违纪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的,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条。请假3日(含3日)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3日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请假条应当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因病请假必须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因事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 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30日(含30日)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销假。请假期届满仍不能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的,按旷课处理。逾期2周以上未返校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并归入学籍档案。毕业时成绩册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本人档案与学校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课程论文、课程报告、实践操作、无纸化机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之间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及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少于3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30-7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对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转入体育保健班上课,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可申请补考或重修其它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低年级参加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只能重修;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或选修其它课程。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成绩记载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课程考核缺考的,成绩以零分计,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 (二)课程经补考、重修获得成绩的,分别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三)课程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其课程成绩表备注栏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四)出具学生学业总成绩表,以每门课程获得的最高成绩显示,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予以成绩认定。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学分认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学分认定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3年内经本校录取再次入学的,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依据现行培养方案予以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缺考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三次无故缺课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该课程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标注为“缺考”; (二)学生因病住院,或急诊需留院观察,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须在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校教务处批准。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学生缓考随补考进行; (三)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缺考”处理,减少缺考学生一次该课程补考机会。 (四)学生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国家级文艺展演、体育比赛等大型文体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核的,由学校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提前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予以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绩点评定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是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一门课程的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课程绩点数=(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60时,绩点数为0) 平均学分绩点=?xml:namespace>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查卷,申请时间应当在成绩公布后1周内(假期中公布的则在开学第1周内),逾期不予受理。课程所在学院需在1周内回复。 第五节 辅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鼓励跨学科门类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申请辅修时间为二年级第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规定学分的,可以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后,按照规定申请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经主修专业学院审核,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辅修专业工作;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等工作。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审核或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时间不满1学期或在校修读时间超过4学期的; (二)某些特定的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六)违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高考科目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八)已有1次转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所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同语种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尚处于区内预科阶段的; (八)已有1次转学的; (九)处在毕业前1年内的; (十)高考限制不允许转学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学工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报拟转入学校审批。其他手续按教育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校学工部(处)会同教务处初审,符合转学条件的,再提交校院两级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考核和体检合格者,方可转入。其他手续按教育部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具体执行按照学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学校、原专业学习,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专业、学校学习。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在校学习满1学期,因创业或需进行社会实践等不能在校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不足1学年按1学年计),经学校批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因创业休学可连续休学2学年。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应当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病休不受该时间限制)由学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同意盖章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及时离校。休学期间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不参加学校的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校不提供住宿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送教务处予以复学。 复学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其学费按编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同意;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精神专科治疗记录及相关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同意;参军退役的学生持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开学经补(缓)考后2周内,学院应当对前一学期学生主修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进行审核。 学生一个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5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预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给予留级处理: (一)经补(缓)考后,1学年内所得学分达到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40%但未达到5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二)经补(缓)考后,在校期间(4年制不含第4学年、5年制不含第5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三)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预警的; (四)本人申请留级且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九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允许留级,应届毕业生不允许留级只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留级学生的审批手续于开学补(缓)考后2周内完成。 (三)留级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如因学校调整招生专业等原因无法安排在相同专业学习,则由学校调整到其他专业。留级学生应按留入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学习与考核。在原年级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所得学分有效。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补(缓)考后,1学年内所得学分不足该学年应修课程总学分的40%(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二)在校期间(4年制不含第4学年、5年制不含第5学年)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累计,其中四年制累计达到24学分,五年制累计达到28学分(公选课学分不计入); (三)在规定学制期内,第二次应予留级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开学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 (九)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在家长或者监护人知情并书面同意后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前,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予以退学处理的建议报告,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下发拟退学处理通知单,并告知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且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退学处理通知单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在接到拟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公告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文件后,应当在2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 因疾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已经交纳的学费以及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所申请毕业时间的前一年9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的,当年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记载实际学习年限的肄业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一)未学满1学期者; (二)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的。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提交更改申请后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按照学校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禁止任何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宗教思想、宗教信仰进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作弊;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失信行为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诚信教育管理及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宣传部、团委审核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行早操制度,早操实行考勤,并保存记录,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相关宿舍管理规定,按时作息。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的,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给予保障。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进行违纪处理的职能部门书面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符合《石河子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例》规定,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其他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基本情况; (二)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受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二条 学生违纪、违规的处理,按学校违纪处理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生日常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由学工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生违反治安、安全、消防等法规以及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部、学工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并提交学生违纪材料到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不同学院的调查工作,由学工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上述各项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记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调查内容包括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第八十三条 违纪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进行调查、处理,报学生部(处)、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分种类,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违纪事实应当如实反映、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八十五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2周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九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校长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校聘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校办、教务处、学工部(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申诉期内学生未提出申诉的,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石河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九十六条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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